一、行政执法主体 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 二、从事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三、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四、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行政处罚 五、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七、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八、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九、对违反会计帐簿、会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二、对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三、对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程序 (一)立案 (1)对会计监督检查、检举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认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 (二)调查取证 (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可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检查;(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 (三)复核审查 核实检查组调查程序及提交的调查材料,以确定是否给予行为处罚,并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六、办理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