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的通告

2020-08-12 15:50:00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行政执法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序号

姓名

单位

执法领域

执法证号

1

张文胜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78

2

程 军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81

3

熊 光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75

4

梁 浩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54

5

赵华山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74

6

毛振乾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76

7

周 蓉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保护

424271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5、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机动车保护条例

(四)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五)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五、程序

(一)现场检查

进入现场--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必要时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执行。

(三)行政强制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分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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