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5、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机动车保护条例 (四)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五)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五、程序 (一)现场检查 进入现场--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必要时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执行。 (三)行政强制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分局 2020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