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作出青山区“三旧”改造两河区域L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青山区“三旧”改造两河区域L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青政〔2021〕1号).doc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附件: 关联解读: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