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文件精神,我区于2019年12月11日收回了6艘捕捞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6艘捕捞渔船全部予以回收拆解报废,现决定对武昌区6艘已退捕捕捞渔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6艘武昌籍长江武汉段捕捞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名册.xlsx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