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为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05-12 13:40:50 来源:无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关于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由当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当年1月至当年12月。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应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在12月20日之前未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跨年后不办理补缴。个体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请广大个体参保人员及时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事项,以免影响今后的养老待遇。

  咨询电话:12333。

为市人社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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