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有关奖励资金的通知 根据《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无政〔2018〕40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9年度建筑企业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在2019年度符合市政府无政〔2018〕40号文件奖励规定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业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奖励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证明材料: 1、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将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县的:旧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旧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 3、新增资质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 4、获“鲁班奖”、 “黄山杯”的:获奖文件; 5、在本县内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获奖文件。 (五)承诺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等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上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行组织申报,市住建局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市住建局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具文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奖励政策与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二)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三)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无为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将依法追回。 (四)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须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4月20日,逾期申报奖励的,将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