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015-08-24 19:53:00 来源:沙依巴克区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发放给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为其提供方便满意优质的服务。各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公安、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疆内户籍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第三条 女方户籍在新疆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双方户口薄;(2)双方身份证;(3)夫妻合影照片2张;(4)结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

(一)发放对象条件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妇,经街道(乡、镇、管委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生育。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二)发放程序

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咨询办证有关事项,领取办证《告知单》,登记家庭基本信息。夫妻双方持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告知单》,再婚、离异和丧偶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申领《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第五条 《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

女方户口系乌鲁木齐市户籍,可在我市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

(一)发放对象条件

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家庭,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发放程序

夫妻双方需向各自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交特批生育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及相关证明材料;(2)依法收养子女证明;(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6)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7)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8)属丧偶者应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逐级上报至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跨省流入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第六条 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建档和立案工作,并向申请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一) 男方为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乌鲁木齐市或所生子女可随父亲落户的;

(二) 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三) 已在乌鲁木齐市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并在此居住半年以上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夫妇,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2)夫妻双方《结婚证》,再婚未育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3)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见附表);(5)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交《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由夫妻双方凭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再婚一方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向女方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单位、女方无单位由现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严格审批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生育二(三)孩或特批生育的,一律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四章 特殊人群《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第九条 户口在我市,在外地从业或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其从业或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在我市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也可由本地出具男方或女方婚育状况证明,由从业或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由外省迁入我市,符合生育政策且手续完备的,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管委会),无工作单位由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部门审批后,换发我市《生育服务证》;疆内或兵团持全疆统一《生育服务证》迁入我市或随父落户者,符合生育政策且手续完备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后,方可予以落户,并做出生统计。

第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女军人,符合生育政策的,由部队计生办先发放《婚育状况证明》后,再到部队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随军女家属由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发放《生育服务证》,部队应为男方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的在校生,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院校计生办发放《告知单》,由院校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负责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需提交合法的婚姻证明材料,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审批,发放对应孩次《生育服务证》,并加盖涉外生育条形章。

第十四条 违法生育家庭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完社会抚养费后,核准发放《特批生育服务证》,加盖违法生育条形章。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生育服务证》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印制,统—编号。《生育服务证》由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具体发放。《生育服务证》须加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和街道 (乡、镇、管委会)计生办钢印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公安和卫生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和母婴保健手册时,应认真做好《生育服务证》查验工作,督促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妇及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家庭,在查验《生育服务证》后,给付规定标准生育费用结算。具备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好《生育服务证》查验工作,严禁为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家庭实施辅助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给予补发。

第十八条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将《生育服务证》收回。

第十九条 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督促育龄夫妻在婴儿出生15日内到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出生登记。育龄夫妻应及时持计划生育部门盖有钢印的《生育服务证》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生育服务证》不得私自转借、涂改、伪造,违者依照《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和买卖《生育服务证》,由区(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服务证》,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不发放《生育服务证》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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