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海沧区体育出版广电局)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华 被委托单位: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文化、旅游、体育、出版、广电、文物等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命令第676号);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命令第687号); 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命令第295号); 7、《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命令第38号); 8、《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命令第32号); 9、《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10、《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11、《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4、《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15、《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沧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厦海委编〔2019〕5号); 16、《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海委办〔2019〕41号); 17、《关于调整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职责的通知》厦海委编办〔2017〕13号; 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和旅游(体育、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律、法规授权文化和旅游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除外)。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对文物保护、广电、新闻出版等文化领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旅游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旅游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高危险性体育领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执行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执法的范围 (一)旅游社的经营许可和经营行为; (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执法许可和服务行为; (三)文物保护;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五)广播电视站和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六)新闻记者证的使用; (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八)除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他依法应管理的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体育等活动。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四)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作出处理意见;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六)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 (八)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六、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本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调查取证、查处案件、投诉处理、行政检查必须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三)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按委托执法流程办理案件,做好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按规范做好送达工作,并具体实施和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四)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 (五)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六)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归档,落实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七)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单位汇报一次执法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委托单位报送年度执法总结报告。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七、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附 件 下 载:·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