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疫情重点地区到集美人员,不主动申报登记、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拒绝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配合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等要求,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阻止、防碍疫情医疗救护,或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救护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恶意编造、传播疫情谣言信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哄抬物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救治用品,或以销售防护救治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