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所有者和出租人对湖北及疫情重点地区的承租人,在春节期间离厦返乡且尚未返回的,必须逐人告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提前返厦,并将告知情况报告房屋所在村居。 二、出租房屋所有者和出租人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曾旅居过湖北及疫情重点地区的新来厦人员,违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出租房屋所有者和出租人必须切实履行对房屋承租人的登记义务,第一时间使用“厦门百姓”APP全面、详细登记承租人信息,并敦促承租人签订近期是否往返湖北及重点地区的承诺书,承诺书由房屋所有者和出租人保管备查。 四、出租房屋所有者、出租人或承租人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