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2019-12-16 11:09:00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官方网站--集美区官方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厦集)旅罚字〔2019〕第03号

  当事人: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平  身份证号:350627********5010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NP5P3T)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FJ20414)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楼十楼R21

  你单位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2019年10月5日,游客蔡祥国向厦门市政务热线12345投诉举报其一行2人2019年10月2日通过位于厦门北站商业广场南广场服务中心服务柜台03、04的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报名参加“厦门及周边地区三日游”旅游项目,一行2人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遭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2019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处理投诉,要求该营业部提供2019年10月2日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与游客蔡祥国签订的旅游合同文本接受核查时,营业部负责人王建军及工作人员汪近均称汪近与蔡祥国签订的旅游合同文本原件被汪近在厦门北站丢弃,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为查明案情,本案经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0日对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工作人员汪近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10月12日对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负责人王建军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10月21日对受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平委托的陈晓芬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法律事项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2019年10月2日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蔡祥国签订的旅游合同文本,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2019年10月2日与游客蔡祥国签订的旅游合同,保存期不够两年,构成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事实,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集体讨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将《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集旅告字〔2019〕第03号)送达给当事人,至2019年12月16日已满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集美区12345派发单》(厦12345:201910050051)1份1页;2、《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3、汪近提供的旅游合同拍照截屏打印件1份1页;4、2019年10月10日厦门市集美区旅游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汪近)1份3页;5、汪近工作证复印件1份1页;6、汪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2019年10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旅游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王建军)1份3页;8、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北站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8DBH37)1份1页;9、王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0、蔡祥国一行2人厦门及周边地区三日游旅游成本核算单1份1页;11、照片(拷屏、影像资料)证据(游客蔡祥国提供)1份1页;12、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平授权委托书1份1页;13、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经理陈晓芬在职证明1份1页;14、林海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5、陈晓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6、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1RA4X32)1份1页;17、厦门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L-FJ20414)1份1页;18、2019年10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旅游行政执法调查笔录(陈晓芬)1份4页;19、法律事项告知书1份1页;20、发票1份1页;21、照片(拷屏、影像资料)证据(王建军提供)1份1页;22、照片(拷屏、影像资料)证据(王建军提供)1份1页。以上证据均经相关当事人确认。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350000340-CF-022)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批准,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全市代收罚款的银行(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二楼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 系 人:  邹海波  曹庆华   联系电话:0592-6151359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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