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2019-11-29 15:57:00 来源:雨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水利局通过充分调研,在听取并科学吸纳区自然资源局以及划界河流流经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登记。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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