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详见附件2)要求,拟对省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纳入监管,并严格实行牌照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1.请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以下机构填写《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2020年4月15日前主动到属地金融办进行登记: (1)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 (2)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 (3)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 (4)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2.符合《补充规定》中情况的非持牌机构拟申请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以及其他拟申请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和我省融资担保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3.除依照《补充规定》有一定宽限期外,今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司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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