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年11月6日,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凤发改函〔2019〕45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污水处理是我县创文创卫示范城市的重要考核项目,关系到城市人居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民生事宜,通过组织前期调研、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比选方案,经局审价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湖南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湖南省发改委《关于抓紧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881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80元/吨上调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由0.80元/吨上调为1.2元/吨。 (二)优惠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不因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提高而受影响,对其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即对城区持民政部门发证的低保户每月减免6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与稍后的居民阶梯水价执行时一起代征,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四、政策查询咨询途径 公众可登陆凤凰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http://www.fhzf.gov.cn/zwgk/bmxx/zfbm/fhxfgj/)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