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城县四庄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8831ROW 投资人:李敏中 地址:通城县四庄乡四庄村八组 经营范围:液化气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2月07日经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液化气销售。 2020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通城县四庄乡四庄村八组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0年3月1日前改正。2020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是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每月自行检查并记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投资人身份; 2、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情况;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之规定, 属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每月自行检查并记录的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单位代码420907;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项目代码103050123,收款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00000001515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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