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15 10:35:00 来源:通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事人:邓怀忠  男  51岁  汉族  初中文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名称:通城县八仙诚信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22MA4C8K8635

经营场所:通城县关刀镇八仙村三组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零售。

经查明:当事人2017年7月3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在通城县关刀镇八仙村三组开设“通城县八仙诚信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日用百货零售。 2020年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通城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举报记录》:反映关刀八仙超市是非定点物资供应点,不仅擅自接受群众购物还哄抬物价,原价10元的果冻现在要卖25元等问题。2020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通城县关刀镇八仙村三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通城县八仙诚信超市”店堂内摆放有“喜之郎果肉果冻、盼盼食品等在待售,未见这些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等标签。当事人陈述销售了喜之郎果肉果冻2斤共计40元、利润10元,销售盼盼食品3斤共计66元,利润12元,共计利润2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是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城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举报记录》1份2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

5、照片1张,证明关停当事人超市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单位代码420907;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项目代码103050123,收款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00000001515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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