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六、本公告期满后,市政府将按照征求意见情况核实、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 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安国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