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冠防指〔2020〕11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引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共场所复工复业恢复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生产平稳有序,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宁国市各类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方案》《宁国市公共场所恢复运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宁国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 2. 宁国市各类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方案 3. 宁国市公共场所恢复运营方案
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宁国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
一、复工复业时间 市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24:00前复工;2月10日之后全市企业复工实行申报备案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分批次审核并提交市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若遇上级防控工作需要或重大决策调整的,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二、复工复业基本条件 (一)复工前做到“五个必须” 1.必须严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对于未经备案擅自复工复业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法人代表负责制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和复工生产方案,落实落细各项举措; 3.必须全面核查拟复工人员情况,对所有职工健康、外出等情况进行梳理,倒查返岗前14天活动轨迹,并建立员工“一人一档”信息台账。对于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宁上班;对于宁国市外的员工,原则上暂时不得返宁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返岗复工的,须提供其居住地或出发地政府出具的“无重点疫区和重点人群接触史证明和健康证明”,经核实后,可不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且无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的,方可上班; 4.必须积极筹措防疫所需的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防控物资,保障疫情应对物资不得少于人均10天储备量; 5.必须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做好车间、仓库等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工装治具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到位。 (二)复工后做到“五个强化” 1.强化员工管理。指定专人落实每日对所有员工进行体温检测,一天不少于两次。对员工上班工作场所、厂区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督促员工佩戴口罩,非住宿员工不得进入; 2.强化就餐管理。有食堂的企业集中供餐、独立分餐,并尽量分批错时用餐;没有食堂的企业集中订餐、独立分餐,禁止聚集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3.强化卫生防护。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尽量开窗增加通风换气次数。做好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生产办公设备、卫生间等各个区域消杀处理,每天不少于2次; 4.强化教育宣传。加强员工防控知识宣传,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合理安排作息。疫情期间一律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密集聚集的相关活动,减少人员外派出差,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办公或远程办公; 5.强化信息报告。企业要将疫情监测情况、疫情排查信息等每日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按照预案要求及时规范处置到位。 三、申报流程 1.复工实行申报备案制,企业符合上述“五个必须”条件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备案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企业员工信息登记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审核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复工。 2.园区内工业类企业向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申请,园区外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经信局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农业类企业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房地产建筑领域企业向住建局申请;商贸流通企业向商务局申请;交通运输类企业向交运局申请;其他各类企业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配合。 3.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领域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发布具体操作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协调指导小组,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业。 (二)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负责”的要求,对主管企业复工复业情况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监管。要安排专门工作组,通过现场巡查、电话巡查、接收举报等方式监督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履行复工复业备案手续,擅自复工复业的要立即严肃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不能落实防疫工作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停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予以惩戒。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帮助各类企业解决复产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复工复业平稳有序。
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备案表
附件2:
宁国市各类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方案
一、复工复业时间 市内各类个体工商户除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水果店、粮油店)的,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基础上允许开业,其余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24:00前复业;2月10日后,按照“保障生产生活必需优先”和“从严审核、错峰分时、科学布点”的原则分批次有序放开经营。 二、恢复营业范围 (一)对于前期允许经营的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水果店、粮油店,各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督促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二)对于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理发店、汽车维修、售后服务、企事业单位食堂在达到规定防控要求后允许放开经营; (三)对于餐饮线上交易达到规定防控要求后允许放开经营,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 (四)对于其他类个体工商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逐步放开; (五)对于存在人员密切接触或聚集风险的洗浴、美容店、电影院、网吧、KTV、游戏机室等暂缓营业,待一级响应解除后允许放开经营。 三、恢复经营要求 (一)恢复经营基本条件 1.落实防控主体责任。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2.落实人员核查机制。全面核查单位每名职工的住所地,节假日期间出行情况、健康状况等,排查确认职工节假日期间密切接触者中是否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建立人员信息台账; 3.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需提前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对经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在册。 (二)正式营业后防控要求 1.需要求全体上岗人员佩戴口罩,如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隔离并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在排除疫情后方可上岗; 2.每日在上班前、下班后,需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和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毒; 3.期间员工工作餐实行分时分餐,不集中就餐; 4.对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不得进入,经营场所超过200平方米的要对入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 5.严格控制一次性入店顾客人数,减少人员聚集,原则上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一次性入店不得超过1人; 6.提倡电子支付等无接触式交易,对于确需接触的,从业人员应戴好一次性手套; 7.缩短经营时间,现阶段经营时间为每日9:00-16:00,今后经营时间根据防控形势和上级部署逐步延长。 四、申请流程 1. 各经营单位通过公众号向商务局线上提交申请,商务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并进行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经营。 2. 商务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领域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发布具体操作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监管要求 1. 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对恢复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对不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恢复经营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2. 加强日常巡查。恢复经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恢复经营的单位日常巡查,加大督查举报力度,对其出现的防控物资不足、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督促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须停业整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宁国市公共场所恢复运营方案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集聚,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公共场所运营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民之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文化馆、图书馆、银行保险通讯行业大厅、信访大厅等公共场所。 二、复工复产时间 由主管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报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申请流程 由运营单位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恢复运营。 四、运营要求 (一)内部管理 1.信息台账。各公共服务场所应明确专人摸清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住所地、春节期间出行情况,建立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台账。 2.消毒。各功能区域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场所要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接待大厅要加大消毒频次。 3.办公模式。推行“指尖办”“电话办”“在线办”实现“不见面”办理业务。单位内部要切实增强防控意识,减少人员集中,从源头上降低传染风险;减少会议,尽量使用视频会议等方式,控制会议时间;严格控制外出,减少出差。 4.就餐要求。单位干部职工原则上回家就餐,个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外出参加聚餐活动。 5.出行要求。上下班尽量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 (二)业务办理 1.出入管理。对于出入人员要求一律戴口罩,一律测体温。各主管单位根据区域面积对一次性进入人数进行限制。 2.门前告示。在大门前张贴指挥部关于出入公共场所强制戴口罩公告,门前电子显示屏循环滚动播出相关告示。 3.线上办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开辟多渠道“不见面”审批帮办模式,切实提高线上办理比例和效率。 (三)应急措施 在日常体温监测和巡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或办理业务人员不明原因发热、咳嗽、气促等异常情况,将严格按照防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上报。 (四)事后监管 各主管部门按照市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对恢复运营的公共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对不履行审核手续、未组织消毒和安全检查的单位,严禁恢复运营。恢复运营后,各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出现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须要求其立即停业整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