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4号)

2020-03-03 02:53:34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宁国市疫情防控期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人员,将视情采取强制隔离、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或者故意破坏因防疫需要而设置的相应设施,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重点疫情地区来宁国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或隐瞒发病症状,不主动报告甚至欺瞒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拒不按相关规定执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隔离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的;
  四、疑似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五、违反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举办宴会、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及参加相应宴会、聚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拒不执行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歇业、休市、停运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七、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利用疫情防控诈骗公、私财物,侵占、挪用防疫救援物资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九、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或者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
  十二、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的;按照有关规定复工的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
  十三、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学,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按规定开学后,学生家长(监护人)缓报、漏报、瞒报入学学生病情等情况的,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医疗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诊疗活动,导致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五、出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
  十六、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安、教体、卫生健康、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根据本规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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