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廊坊市、霸州市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审批、公共服务、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工作,我局就事项赋权下放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20年5月1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再生育审批”、“农药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业务。 2.自2020年5月11日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请到所在乡镇(区、办)进行申请。 3.自2020年5月11日起各乡镇(区、办)启用霸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11-24号;霸州市行政审批局生育审批专用章1-14号。(后附印章模,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