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2016-05-20 16:09:00 来源: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4〕128号)、河北省卫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函〔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为在我市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身份不明患者是指因昏迷、精神障碍或其他体征不能表述本人身份的患者;无力支付费用患者主要指持低保证件或五保证件的患者。

(二)救助范围

1.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政策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原则上是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费用。对需要适当延长急救时间者,医疗机构需提前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延长结算时间申请表》(见附件1)。其延长时限严格把握在所救治疾病出院标准的范围内,病情平稳但需进一步观察的患者应转至民政部门定点医院。

二、基金设立与筹集

(一)基金设立

1.设立秦皇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已经对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和政策进行整合的县区,经批准可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2.市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3.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是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二)基金筹集

1.争取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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