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公告

2017-11-24 14:42:59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资源集聚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开发区发展层次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打造成我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放发展的新高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监管,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省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为十二个等别,其中列第八等的新华区、运河区,省级开发区新华工业园、运河工业园,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沧州高新区参照第八等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50万元/亩标准执行;列第十一等的黄骅市、任丘市及列第十二等的泊头市、河间市、沧县、青县,省级开发区黄骅开发区、任丘开发区、泊头开发区、河间开发区、沧东开发区、青县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中捷高新区参照第十一等、沧州开发区参照第十二等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20万元标准执行;临港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参照第十一等执行,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列第十三等的东光县、肃宁县、吴桥县、献县及列第十四等的海兴县、孟村县、南皮县、盐山县,省级开发区东光开发区、肃宁开发区、吴桥开发区、献县开发区、海兴开发区、孟村开发区、南皮开发区、盐山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地。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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