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长安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有关规定,2020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4月27日至5月1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受理地点 长征街48号长安区政府西院长安区医疗保障局413室。 三、申请条件 长安区辖区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含辖区内原有市医保定点申请变更法人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后成立的零售药店可不提供)、《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相关申请表格可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网站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sjzca.gov.cn/),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请申请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长安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