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6年9月26日起,在我县行政辖区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统一格式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停止使用原不动产权证书、簿册。 4.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9月19日前,县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5.林权登记仍由县林业局继续办理,待相关系统数据整合,划转移交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5年过渡期内由县农工局按规定开展登记工作,5年过渡期满后再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记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 为方便群众,按照便民原则,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在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854-6822892 、0854-6825711。 特此公告。 长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