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闫军同志的辞职申请,决定接受闫军同志辞去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