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闫军同志辞职的决定

2016-05-18 00:00:00 来源:平城政府 作者:大同市城区政府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6年5月17日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闫军同志的辞职申请,决定接受闫军同志辞去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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