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杜玺元同志的辞职申请,决定接受杜玺元同志辞去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大同市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