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冈区临时救助办法》 的通知

2019-01-03 08:00:00 来源:云岗区政府 作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云政办发[2018]126号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冈区临时救助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云冈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大同市云冈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同政发〔2015〕80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201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救急难”为主的原则;

(三)及时、适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低保中心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区外户籍人员,应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或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

救助对象);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六)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且属于国家专项救助范围基本生活困难的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大同市云冈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证、伤残证、优待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材料和治疗费收据;

(三)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

(四)区低保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低保中心。

第十条  区低保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户,村(居)民委员会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户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不能超过两次。

救助金额低于2000元(含2000元),区低保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低保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低保中心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低保中心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保证档案规范完整,有据可查。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一般可给予最高限额5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随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低保中心组织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从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

(三)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四)慈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捐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在追回冒领款物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云冈区低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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