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全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 一、调整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0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 全自理标准为100元/月/人; 半自理标准为200元/月/人; 全护理标准为300元/月/人 三、评估认定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都能按时享受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