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同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我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 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539元/月/人,统一调整为569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4614元/年/人,统一调整为4974元/年/人;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标准不变,为7460元/年/人;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分散供养标准由5999元/年/人,统一调整为6467元/年/人; 五、城市“三无”人员由701元/月/人,统一调整为740元/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