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2020-01-18 15:17:00 来源:云州区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和《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云州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东至火山入口,西到天大高速,南到南梁顶,北至昊天寺。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管理、生态环境、房管、民政、教科、供销、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如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非法燃放及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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