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2017-08-19 21:41:52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文件精神,现将定州市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明确如下。

  一、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定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审查适用范围

  定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三、节能审查条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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