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2017-08-19 21:41:52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四、节能报告编制要求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在达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节能报告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计量基础设施建设灯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需新增耗煤的项目应增加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和对所在地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分析内容,并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五、节能报告受理

  受理节能报告后,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能耗水平、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水平等)是否满足本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是否编制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及落实情况等。编制节能报告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六、节能审查意见

  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在法律规定且部门公开承诺的事项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定州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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