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2017-08-19 21:41:52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七、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形式。

  (三)定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投入正常生产6个月后,依据企业节能验收报告、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对能源消费、设备用能效率等实施能效监察,并出具能效监察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责令其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定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定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河北省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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