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落实全区各级党委(组)、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区委常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红线保护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涉及范围 1.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的职责,还应当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其它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3.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要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