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环方罚字[2019]35号 方山县聚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8785810344U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平 法人身份证号:141124198207060057 现场负责人:任保全 现场负责人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18635866067 方山县聚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陶瓷土矿废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堪察) 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19]3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9年12月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19]36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方山城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GTPK21U 地址: 方山县圪洞镇建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星 法人身份证号:141002197005290032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方山城关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19]3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贰拾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