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知

2020-01-16 10:54:00 来源:方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将禁燃工作落到实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燃禁放区域 

  县城:以建成区为中心,东至雁阳街以东的山脊线--吴城梁--圪洞村山脚线---南至龙凤苑小区、河西移民村以北(车道崖、沙家会)--西至沙家会桥北、北川河以东---北至津良庄大桥围合区域内。 

  大武镇禁煤区范围:北至大武镇吕梁绕城高速,南与离石区交界,东西与两侧山体的合围区域。 

  二、在禁燃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点原煤旺火;不得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现有经营烟花爆竹单位逐步予以取缔。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方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不堆燃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带头移风易俗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规定。 

  四、加强部门联动,要组织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存储、销售和燃放各个环节的清查整治,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旺火燃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及违规燃放和旺火燃点等行为;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圪洞镇、大武镇做好实施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12369(县生态环境局);110(县公安局);0358--6023333(县应急局) 

  、本通告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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