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01号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86723256840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明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0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1月22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2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69032610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8MAOGU90U5Q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相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丰顺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电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石膏废料车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处以贰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1月2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3号
方山县亿达汽修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91091831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1128MAOJLUJE6J 地址: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杰才 方山县亿达汽修店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喷漆房配套安装有VOCS收集处理设施,三块过滤棉自行拆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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