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中心城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9-11-12 09:10:00 来源:连城县政府 作者:文章来源: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城乡建设板块有关关问题专题会议的纪要》精神,将城区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授予连城县弘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四角井停车场,莲中路1号停车场北大西路1号停车场百花沿河路停车场等4个停车场建设目前,连城县弘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以上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及标准核定。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和《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以上4个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成本调查,并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议,拟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收费标准(方案一)

计时段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元/辆次

免费

免费

免费

超过1小时-2小时(含2小时)

元/辆次

5

10

15

超过2小时-24小时(含24小时)

元/辆次

超出2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停车24小时以上

元/辆次

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收费标准(方案二)

计时段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

元/辆次

免费

免费

免费

超过半小时-1小时(含1小时)

元/辆次

3

6

9

超过1小时-24小时(含24小时)

元/辆次

超出1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停车24小时以上

元/辆次

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备注:小型车指9座以下的客车,总质量4500kg以下的货车;中型车指9座以上至19座(车长小于6米)的客车,总质量12000kg以下的货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执行时间

收费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邮箱:wjj8929036@163.com   电话:0597-8920359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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