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禁火令第2号

2020-02-01 09:34:00 来源:连城县政府 作者:文章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近期,我县森林火险等级高,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至2月6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造林炼山、烧荒、烧杂、烧田埂草、扫墓祭祖用火等)。违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3121985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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