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意见的解读

2016-06-07 08:00:00 来源:抚宁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经市人民政府2016512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意见》(秦政办发[2016]26号)《意见》的实施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社会办医是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群众看病就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较多,但是规模不大、档次不高、实力较弱,还需扶持壮大。根据国务院、省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社会办医发展使之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健康服务,有效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同时积极推动我市健康产业发展,在此背景下,市卫生计生委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意见》

二、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重点做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入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全面细致地研读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遵循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精神实质,起草了我市《意见》初稿主要内容完全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二是广泛开展社会调研市卫生计生委召开民营医院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办医工作建议和意见充分了解民营医疗机构的困难和诉求。该《意见》起草时充分考虑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我市社会办医的实际和发展规律三是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市卫生计生委逐一征求了财政、发改、人社、市场监管、民政、国土、规划、国税、地税、工信、金融等十一个部门的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汇总梳理,修完善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共有促进社会办医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放宽准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保障措施等六大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工作目标

《意见》提出2020年社会医疗资源总量要翻一番的目标,即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医疗资源总量的25%左右。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规范设立审批。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鼓励社会办医,尤其鼓励中医类医疗机构发展。

2.纳入规划管理。将社会办医纳入 “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不低于医疗资源总量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

3.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机构大型设备配置要优化程序、简化流程,大型设备配备指标为社会办医机构预留20%的比例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

 2.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免税条款全部予以支持。

3.规范行政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4.拓宽筹资渠道。支持社会办医多种形式筹资,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5.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

6.保障用地需求。市、两级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7.纳入医保定点。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1.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医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支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吸引人才。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4.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有益合作鼓励社会医院管理集团参与公立医院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5.鼓励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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