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1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20〕14号),自2020年7月10日起,全县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用区范围 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为经一路以西,滨河路以北,西环路以东,310国道以南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管理要求 (一)在县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二)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四)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渭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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