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是目前天然气利用方面重要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修订发布。熟悉掌握此政策对当前开展天然气利用,了解政策优先保障供给类型、明确限制禁止类范围,确保天然气高效利用,促进招商引资意义深远。 一、天然气定义范围。政策规定中所指天然气是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二、天然气利用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三、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新建和在建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来源: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