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试行)

2020-03-09 00:00:00 来源: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肃北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肃北县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肃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肃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房地产开发、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等项目外,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当年投资达到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奖励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引进投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8000万元至1亿元8‰、5000万元至8000万元7‰、2000万至5000万元5‰给予企业奖励。

第二条  除房地产开发、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等项目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公职人员外)5亿元以上的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和国内驰名品牌企业,奖20-25万元;投资额3-5亿元的,奖15-20万元;1-3亿元的,奖5-15万元。2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8000万元至1亿元0.7‰、5000万元至8000万元0.6‰、2000万元至5000万元0.5‰的标准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县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县委相关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新建或改建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风电、光电等项目),并进入规上企业名录库的,按照市县相关政策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当年新增工业用电量在5000万度以上的重点企业,给予特殊电价或按省内大用户直购电价标准执行。

第五条  鼓励加快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对本地长期发展的企业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符合土地规划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甘肃省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设立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年新增地方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地方贡献的25%给予奖励。

第七条  扶持项目企业必须在肃北本地注册法人公司,实行属地纳税,否则不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所设奖励按省市县相关政策实行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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