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卫生城镇复审工作的通知

2020-03-19 00:00:00 来源: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肃北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肃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卫生城镇复审工作的通知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积极做好2020年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根据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社区和单位标准(2016版)及其评审管理办法》(甘爱卫发〔2016〕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卫生城镇复审和创建工作的通知》甘爱卫办函〔2020〕1号)规定及要求,现将我县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城市(县城)复审工作

今年,我县进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期,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尽早协调安排和启动,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在巩固既往创卫成果的基础上,对照甘肃省卫生县城标准(2016版),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建立台账、落实责任,逐条逐项消号清零,全力做好复审迎检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于4月20日-4月24日将整理资料(包括电子版)报县爱卫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卫生复审工作,要切实加强复审工作组织领导,务必确定专职领导和专干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确保复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准备相关资料。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创建和评估所需档案资料,做到数据准确、资料详实,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加强对复审的宣传动员。要重点宣传卫生城镇创建取得的成效和人民群众获得的实惠,动员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做出回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按时上报所需申报材料。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肃北县卫生县城复审(任务分解)


联 系 人:明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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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附件:

肃北县卫生县城复审(任务分解)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爱卫会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中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单位:编办、各乡镇政府、各社区居委会)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经费、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有方案、有机制,以城带乡,整体发展。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健康教育

(六)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健康教育所,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院(乡镇健康教育所)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职责。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责任单位:疾控中心、妇计中心、社区居委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责任单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八)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等各类公共场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各社区居委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九)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及驻肃各单位)

(十)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当地主要媒体定时播放健康教育节目,经常举办卫生知识讲座;主要街道、广场、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卫生知识宣传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5%。(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各社区居委会)

(十一)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及驻肃各单位)

三、环境卫生

(十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主次干道硬化,路面平整。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5%,无堵塞现象。(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十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在蚊蝇孳生季节实行定期消毒。(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有专业保洁队伍,主要街道每天不低于12小时保洁。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75%,垃圾密闭贮存、运输,日产日清。(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六)街容街貌整洁有序。落实卫生责任制,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执法局)

(十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八)城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散在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责任单位:农村农业和水务局)

(十九)城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0%。(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县城各出入口及城乡结合部无围城垃圾、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现象。(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环境保护

(二十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二十三)空气、声、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责任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二十四)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其它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5%。(责任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二十五)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五、病媒生物防制

(二十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责任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

(二十七)根据季节变化,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二十八)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二十九)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三十)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三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重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人员满足工作需要,经费能够得到保障。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农业、畜牧、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落实卫生监督工作。城区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

(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三)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和冷藏设备,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四)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五)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三十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

(三十七)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监督所)

(三十八)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凡是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三十九)县城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厕所达到无害化标准。(责任单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七、传染病防治

(四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县人民政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四十一)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程序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2%以上。(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四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责任单位:疾控中心)

(四十三)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医疗废物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四十四)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共场所等明确有专兼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证》查验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四十五)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四十六)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八、社区卫生

(四十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充分发挥作用,并发挥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及健康知识普及作用。(责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四十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卫生先进单位活动。(责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四十九)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五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厕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责任单位:环卫处)

九、乡镇辖村卫生

(五十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30%以上的村为市级卫生村。(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十二)村容干净、整洁,道路硬化、平整,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无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十三)自来水普及率达7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十四)村卫生室(所)建设符合国家要求,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承担公共卫生职能。(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五十五)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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