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18〕119号 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县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行 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文有关单位: 《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县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文县开展涉及产权保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现行有效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和职责 本次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实施)、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由县法制局、县发改局牵头清理。 (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清理。 (二)两个以上县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进行清理。 (三)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自行清理。 三、清理步骤 此次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8年7月20日开始至2018年9月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5日) 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安排,明确任务,制订方案,落实人员,并严格对照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分层次进行清理:一是对由本单位起草的涉及产权保护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法制局、县发改局审查(附件1);二是本单位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清理结果和目录报县法制局、县发改局备案(附件2)。(联系电话:县法制局0939—5522409;县发改局0939—5522976)。 (二)第二阶段(上报审查阶段,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5日) 县法制局、县发改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提出拟废止、拟修改具体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第三阶段(集中公布阶段,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5日) 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形成已废止、已修改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负责领导,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本次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发改局、县法制局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如期汇总上报。 (三)对照检查,讲求实效。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此次清理的基础上,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1.文县政府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审查表; 2.文县部门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备表。
附件1
文县政府涉及产权保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审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电话: 附件2
文县部门涉及产权保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备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