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第3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积极响应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理发店、美容店; (三)体育场(馆)、公园、景区、影剧院、网吧、宗教场所、住宅小区; (四)商业街、步行街、超市、商场(店)、书店、农贸市场; (五)医院、车站、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城乡营运车、出租车); (六)银行营业网点; (七)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并要求顾客、旅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西和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