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危害疫情排查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6 11:48:00 来源:西和县人民政府 作者:陇南西和发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严厉打击危害疫情排查防控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排查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强制隔离等措施,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留观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居家留观等措施。

二、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形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居家留观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假冒伪劣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或者明知承租人为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返西来西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报告,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和农家乐、民宿、网约房、群租房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或者未实时报送公安机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庙会、逢集、节会、KTV、酒吧、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经营者,未遵守人民政府发布的停业或者停止举办活动的决定,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不准聚集人员打扑克、打麻将、跳广场舞、聚餐喝酒等活动,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聚集活动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西返西的人员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密切接触,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知情不报、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西和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6620921(县疫情防控办)

6621893(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

110 (县公安局)

6621915(县司法局)

西和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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