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3-25 08:00:00 来源:庄浪门户网-庄浪县唯一党政网站群 作者:县公安局国网庄浪县供电公司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庄浪县经济社会健康科学和电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不得修建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物品;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悬挂气球标语、钓鱼等有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活动。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影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扰乱供用电秩序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违反相应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十、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0933-6623515。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庄浪县公安局国网   庄浪县供电公司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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