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林区禁火禁牧、禁止焚烧秸秆废物的通告

2020-04-06 18:27:53 来源:广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做好林区禁火禁牧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目前已进入森林春季防火期,风干物燥,林下可燃物载量增厚,森林火险等级逐渐上升,护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全县所有林区严禁放火放牧、严禁焚烧秸秆废物。

  二、确实需要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和车辆,一律应当经县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活动。

  三、坚持依法用火,依法管火,依法治火,依法保护林木资源,进入林区的人员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二)吸烟、野炊、烤火;

  (三)焚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

  (四)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秆及其他易燃易爆炸物品;

  (五)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放牧。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和禁牧工作,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城市绿地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工作。

  五、进一步严格执行值班、带班和巡护制度,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并立即组织扑灭。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领导和接到扑火命令的扑火队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六、各乡(镇、区)生态护林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巡护,发现破坏林木、林地、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和人员要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和人员,由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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