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相关信息

2020-04-02 00:00:00 来源: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首页 作者: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处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普市监盘行处字〔2020〕 2号 朱素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普安县三板桥社区姜家百货店 朱素珍 经查:朱素珍从2017年11月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照和销售票据,在经营食品期间,当事人每月营业额约1500多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6
2 普市监盘行处字〔2020〕 3号 普安县云盘商贸区植雄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普安县云盘商贸区植雄副食店 刘艳 经查: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安县云盘商贸区植雄副食店开展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梅花亿品鲜鸡精调味料1包、厨恋马哥香脆椒5包、五贝子水溶性辣椒精6瓶、正牌星火味椒盐33瓶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50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
3 普市监盘行处字〔2020〕 1号 周家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普安县三板桥珍珍百货店 周家珍 经查:周家珍从2017年8月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进货时有部分商品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照和销售票据有票据的,部分进货凭证未保管好,已经丢失,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6
4 普市监盘行处字〔2020〕4号 艾飞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案 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 艾飞 经查: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双捷红枣红豆复合麦片,生产日期2019年8月20日,生产许可证号:QS440507010617,违反了《食药监食监-(2015)225号规定》“取消QS标志使用新的SC标志,即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取消QS标志”的规定,上述食品当事人共购进4盒 进价47元一盒,销售价是68元一盒,至检查时止,共销售了3盒,获经营收入204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1
5 普市监 行决字〔2020〕 05 贵州布依福娘茶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布依福娘普安红(小种红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贵州布依福娘茶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龙泓霖 经查:2019年07月11日,贵州布依福娘茶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生产5Kg布依福娘普安红(小种红茶),该批次普安红在生产过程环节没把控到位,烘干时间不够,未进行出厂检验,导致该批次红茶水分超标,该公司以出厂销售单价740元/Kg、市场销售单价1200元/ Kg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普安红(小种红茶)货值金额为3700元,违法所得为55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安红(小种红茶):2、没收违法所得555元;3、罚款51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0
6 普市监 行决字〔2020〕 04号 贵州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计量器具案 贵州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国强 经查:贵州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以来,在公司1号出猪台安装规格型号(SCS-3)、产品编号(LP7620A-2429)的电子地上衡并投入使用,用于作为出售生猪结算的依据,未申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电子地上衡进行计量检定并获得检定合格印,其行为违反《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罚款400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9
7 普市监 行决字〔2020〕 11 号 普安县地瓜镇郑记百货门市(经营者:郑祥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普安县地瓜镇郑记百货门市 郑祥勇 经查:自2018年以来,普安县地瓜镇郑记百货门市(经营者:郑祥勇)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一直销售人用药品,2019年12月25日我局在该门市查获查获人用药物39类1076盒/瓶,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5720.5元,违法所得1785元,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立即关闭经营药品的经营场所;2、没收违法销售的1076盒/瓶人用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1785元;4、罚款1510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7
8 普市监 行决字〔2020〕 03号 普安县瑞康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普安县瑞康药房 黄友菊 经查:1、普安县瑞康药房2020年01月27日共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个,进货价为0.5元/个,销售价格为1.8元/个,共销售了280个,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364元,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五类商品进销差价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普安县瑞康药房销售通过微信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不能提供该批次口罩相关索证索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所售产品与河南飘安集团申明的自有产品不符,系无产品合格证明文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豫械注准20192140044)。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文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行为。 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220个;2、处罚没款共计4182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9
9 普市监 行决字〔2020〕 12号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郝志亮 经查: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普安县大湾水库工程项目部内安装的塔式起重机(产品编号:090822、登记证号:起31黔E0051(18))于2019年09月24日经黔西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联锁保护装置不符合、零位保护不符合,2019年12月24日该项目部擅自使用该台检验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起吊建筑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罚款30500元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7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